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
衡房金管通字〔2016〕43号
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关于印发《衡水市住房公积金有关购房贷款
政策调整规范的意见》的通知
各科室、管理部:
《衡水市住房公积金有关购房贷款政策调整规范的意见》已经“中心”党组研究并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工作实际,认真抓好贯彻落实。
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2016年8月4日
衡水市住房公积金有关购房贷款政策
调整规范的意见
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性保障作用,加强贷款管理,防范资金风险,更加高效、便捷地为广大职工服务,结合衡水实际,在学习借鉴其他地市做法的基础上,对住房公积金有关贷款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规范。
一、公积金贷款购房可贷额度的计算
职工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计算可贷额度时,按以下4项限额标准计算后取最小值:
(1)不高于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
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,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为40万元,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,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为60万元。
(2)不高于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
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,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%;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,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,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%。
(3)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
计算公式为:贷款额度=(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+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)×45%×贷款总月数。
(4)不高于按照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确定的贷款额度
贷款额度=(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+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)×15倍。
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足一万元的,按一万元计算。
二、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条件
办理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的,由借款人选定一名在本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(含)以上的缴存人作为保证人,且保证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。保证人在保证期间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账户销户业务。
三、其他
(1)《衡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》(衡房金管通字〔2015〕22号)文件中,涉及贷款额度有关计算的相关政策停止执行,其他政策不变。
(2)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6年8月4日印发
(共印24份)